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生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4 年 12 月 28 日院授主預字第 1040102843 號函辦理。
二、檢附「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各 1 份。
三、上開二表,上載於行政院主計總處全球資訊網「主計法規」查詢網頁,各機關得自行下載參閱。
四、修正生效後,奉派出差人員跨越新、舊規定者,其於舊規定出差日適用舊規定,於新規定出差日適用新規定。另修正後所需經費,仍在各機關原列預算相關經費項下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