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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dpps - 人事 | 2015-09-30 | 點閱數: 208

主旨:女性公務人員請生理假相關規定 1 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4 年 9 月 18 日部法二字第 1044015378 號函辦理。
二、按勞動部於 104 年 9 月 8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94 號令補充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受僱者全年度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達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尚可依規定請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付薪資。爰女性公務人員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病假(含生理假)、事假合計已滿 33 日,如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於每月 1 日額度內,得再請扣除俸(薪)給之生理假,且該等生理假不作為其考績之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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