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3 年 5 月 2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30035213 號函辦理,並附原函暨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本修正案係為配合各種社會保險(含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時,其生育給付之申請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喪葬補助僅為文字修正,結婚補助則未修正;茲將生育補助修正重點簡要說明如下: (一)補助基準:參照公教人員保險法生育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給與二個月薪俸額。 (二)請領限制: 1、支給對象及條件 (1)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2)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3)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2、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3、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