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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dpps - 人事 | 2016-01-07 | 點閱數: 460

主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4.12.31 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費率」,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修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費率,自原 2%調降為 1.91%,其他個人補充保費扣繳下限之調整,詳如以下說明三以後之說明。

說明: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二條規定,二代健保之扣取以「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為給付日,故 105 年 1 月 1 日給付之購案,請採用新的下限規定及新的費率(1.91%)。

二、請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購案,無論是機關或是個人補充保費,請以新的費率計算(1.91%),計算方式請逐筆計算並四捨五入,
(例:在填寫「二代健保機關補充保費扣繳表」時,請逐筆四捨五入,補充保費合計欄為個別四捨五入後之加總。)

三、修正後之「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四條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所得格式 9A9B)、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收入,其個人補充保費之扣繳下限,由原來的 5,000 元修正為 20,000 元。


四、兼職所得(所得格式 50)補充保費之扣繳仍依現行規定達基本工資以上(含)(目前為 20,008 元)時,需扣取其個人補充保險費 1.91%;而未納入本校投保金額之所得,不論金額大小均需提列機關補充保費。

五、六種弱勢保險對象: 1.中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老人、 3.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及少年、 4.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 5.特殊境遇家庭之受扶者、 6.符合健保法第 100 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其利息所得、股利所得、租金收入、及執行業收入未達基本工資 20,008 元,免扣繳個人補充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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