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嘉義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第 45 條、第 46 條、第 55 條、第 65 條及第 70 條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及施行細則第 37 條暨本府 104 年 5 月 8 日府授社勞資字第 1040081995 號函辦理。 二、檢附「嘉義縣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修正後全文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乙份,請轉知所屬臨時人員知悉;前揭條文亦可自本府網頁-行政處-庶務科-檔案下載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