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部分,自一百零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外,自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轉請 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