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3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 1050038632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國民旅遊卡「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增列備註警語一案,轉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總處培字第 1050033833 號書函辦理。 二、請加強宣導公務人員確依「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之備註說明,「休假人員之消費已申請休假補助費者,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以免觸犯貪污治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