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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大埔國小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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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dpps - 主計 | 2015-12-25 | 點閱數: 248

主旨: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有關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 Q&A 資料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 年 12 月 7 日主會財字第 1041500243 號書函辦理。
二、旨揭電子發票報支經費 Q&A 資料係行政院主計總處將可能疑義整理而成,以作為主計人員執行實務工作時之參考,又本 Q&A 資料並非法規或制度之訂頒,併請注意;另為順遂電子發票之推動,請適時向業務單位多加宣導。

各機關(構)、學校員工以電子發票報支經費Q&A

Q1:各機關()、學校辦理紙本電子發票報支作業之相關規定為何?

A1:配合政府推動統一發票電子化,本總處10128日主會字第1010500083號函及103218日主會財字第1030500096A號函,通知各機關報支作業處理方式略以,電子發票為政府認可之合法憑證,可據以報支經費,各政府機關(構)、學校員工於取具紙本電子發票時,請告知營業人登打機關統一編號,俾利後續經費報支作業;又為利嗣後電子發票如有模糊時之查考,併請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Q2:機關員工於取具紙本電子發票時,告知營業人登打機關統一編號之必要性?

A2

一、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範,電子發票證明聯分為二種格式,一為無登載買受人統一編號,如要交易品名及數量等資訊,須另外索取;另一為應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交易品名及數量等資訊係列於同一張紙上,無須另外索取。

二、茲以機關員工於取具紙本電子發票時,告知營業人登打機關統一編號,符合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6 點統一發票應記明買受機關統一編號規定,亦可使交易品名及數量等資訊列印在同一張紙上,且倘有模糊等查考需要,並得以機關身分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查詢電子發票相關資料。

Q3:主計人員審核電子發票時,倘未登打機關統一編號時,該如何處理?

A3:主計人員審核電子發票時,倘機關員工取具之紙本電子發票,忘記告知營業人登打機關統一編號,致未有機關統一編號或單價、數量,退請業務單位補正時,請妥為溝通係為形式要件不符之退還補正,非拒收電子發票,不可要求業務單位請業者改開立二或三聯式發票。

Q4:現行紙本電子發票證明聯取得方式為何?

A4

一、電子發票證明聯依財政部所訂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可由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均得作為支出憑證。

二、如由營業人提供者,為利機關日後模糊時之查考,請參酌本總處103218日主會財字第1030500096A號函,規範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如係由機關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以辦理經費報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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