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
行政院民國92年7月11日院授人力字第0920054558號函核定實施
行政院民國93年2月13日院授人力字第0930060930號函修正
行政院民國104年10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40050507號函修正
五、公務人員兼職者,其報酬之支給,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