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大埔鄉大埔國民小學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辦法
一、依據:
(一)教育部「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設施開放及管理辦法」辦理。
(二)嘉義縣縣立學校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二、目的:
(一) 為加強本校與社區資源共享,提倡正當休閒活動,以推廣全民運動,充實休閒生活,及增進社會文化教育功能,特制定本辦法。
(二)加強社會教育活動,使學校成為社區文化精神堡壘;加強管理學校活動場所,增進社區民眾育樂活動。
三、場地開放範疇:
本辦法所稱場地係指本校校園內之運動場、教室(含普通教室、專科教室、視聽教室)、圖書室等校舍建築物及設備。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及師生安全原則下,開放前項之使用範圍及時間。
四、申請對象:
(一) 以有組織之團體為原則,凡本國之國民有組織之社團均可借用學校場地 ,從事各種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二) 學區內之家長及本校校友需借用學校場地舉辦活動者。
(三)機關學校、社會團體或社區人士舉辦有關社教、體育活動、團體集會、正當聯誼活動,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師生安全、校園安寧及不損壞學校設施設備前提下,得申請使用學校場地。
其餘 詳如附件